哈尔滨低温补贴:每月不低于200元
《哈尔滨市寒冷季节室外劳动保护规定》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适用范围:
《规定》明确,哈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安排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寒冷季节室外劳动的适用本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安排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从事寒冷季节室外劳动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保障时间:
每年12月至次年2月期间
保障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为寒冷季节室外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保护设施。倡导和鼓励社会各方为寒冷季节室外劳动者设立或提供保温防寒场所。用人单位应当向寒冷季节从事室外劳动岗位、工种的劳动者发放低温津贴,具体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所需费用从用人单位成本中列支。
如有违反本规定:
1、用人单位不得以调整寒冷季节室外劳动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发放低温津贴及个人防护用品等为理由扣除、降低劳动者工资
2、违反本规定,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集体协商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3、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工会组织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工会组织。(完)